明确了!再也不用担心海参“水深”了
也是海参制品——
干海参、盐渍海参、即食海参的
生产消费大省
形成了养殖、加工、销售
较为完整的产业链
并涌现出了一批享誉市场的品牌
近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
《关于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的通告》
从生产、经营、监管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关于海参制品生产的要求
0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02严把原料海参入厂关
建立海参进货查验记录,严格进货查验,索取农兽残、重金属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海参产地等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确保海参来源可追溯。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按照相关标准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
03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
严格按照执行标准和许可申报的工艺流程组织生产,建立生产投料记录和成品销售台账。
04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成品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对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05严把标签标识关
出厂销售的海参制品应当有包装, 并具有标签标识。釆用预包装的,标签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釆用其他形式包装的,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标注原料海参产地,信息应当真实。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关于海参制品经营的要求
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严把进货关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规范进货渠道,严禁釆购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的产品;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严把标签标识关
销售散装海参制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严禁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海参制品。
加强海参制品监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海参制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肃查处虚假标注海参产地、掺杂掺假、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海参制品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