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参、鲍鱼、知了猴、蜂蛹到底还能不能吃?还有法律空间没?
海参鲍鱼还能吃吗?
“这个《决定》主要是针对禁食的,包括规定了与禁食相配套的禁猎、禁运、禁售等问题。至于驯养繁殖的问题,《决定》没有进行直接规定,也没要求全面取缔,只是规定了禁食的问题。”杨朝霞介绍说,《决定》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部分人工繁育动物,脱离野生动物的范畴,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作为家畜家禽管理,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其中,经过相应的审批许可,如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等,并检验检疫合格的(卫生安全)人工繁育动物,无疑是可以食用的。”
杨朝霞指出,水生生物并没有在此次禁食名单上。“因此,水产品是可以食用的。至于鸟类和蛇等陆生野生动物,到底可不可以食用,《决定》是将其列入了禁食范围的。不过,具体要看接下来国家和地方是否出禁食名录,以及禁食名录有没有将其纳入了。”不过,是否需要把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特别是将无脊椎陆生野生动物(如蝗虫)也全部禁食,值得进一步研究和论证,要避免过于极端片面的倾向,在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两种立法思路取哪种?
关于“可食动物”的白名单,杨朝霞表示,针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具体可分为两种立法思路。
第一种立法思路是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等名录和名单的基础上,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经国家卫生健康、中医中药等主管部门许可的人工繁育动物,纳入“可食动物”的白名单,并以检疫制度作为安全保障。
第二种立法思路是将部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人工繁育动物,纳入家畜家禽的范畴,不再属于野生动物,从而适用畜牧法的规定(符合卫生安全条件的可以食用)。不过,受“畜禽”范畴的限制,人工繁育的爬行动物(如蛇类、鳄鱼)、昆虫动物(如蝗虫、知了)和其他节肢动物(如蝎子、蜈蚣)等动物,是无法纳入进来的。
“这也是我们研究探讨将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实现进一步差别化管理的一种备选思路。”杨朝霞指出,第二种立法思路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一是将人工繁育的监管部门改了,由林口改到了农口;二是“可食动物”的范围会大大减少;三是有利于破解以前林草部门既要发展人工繁育产业又要搞好野生动物保护的结构性矛盾,减少“以养殖为名,行野生之实”的“漂白”违法行为的发生概率。
“《决定》用的是第二种立法思路。”杨朝霞说,“仅仅留了一个小小的口子,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卫生安全的人工繁育动物脱离了野生动物的范畴,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作为家畜家禽管理,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可以食用)。如此一来,当然也不算禁食的‘一刀切’。”
目前,《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与《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只有一部分重合,如梅花鹿、马鹿、雉鸡、貉、银狐、水貂、非洲鸵鸟、澳洲鸵鸟(鸸鹋)等。
“不过,《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是可以发展的。”杨朝霞说。
事实上,《决定》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如何调整《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杨朝霞认为,关于人工繁育动物中“可食动物”白名单的范围,下一步的关键是,如何尽快调整《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要调整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就需要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紧密协作,尽快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卫生安全的人工繁育动物纳入该名录。”不过,一旦将某种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按家畜家禽管理,农业部门就需配套相应的检疫技术规程、专业人才、设施设备和经费,以保证这种人工饲养动物在繁育、饲养、运输、出售、消费等过程中不会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一个修订《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时间表,防止有关部门推诿塞责,迟迟不更新名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除了可直接食用外,野生动物(尤其是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还有很多其他用途,譬如可进行种群发展(恢复和发展野外种群)、中医药材、科学研究、展示展演(科普教育等)等其他方面的合理利用。杨朝霞介绍说,对此,《决定》专门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简言之,即使是用于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的野生动物,也只能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不可直接食用。”